商务部规范易制毒“混合物”

作者:转抄
发表于:[2008-7-23]
 
   

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,对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》第七条中所称的“混合物”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。

    公告明确,含甲苯、丙酮、丁酮、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%(不含)的货物,含盐酸比例高于10%(不含)的货物以及含上述5种以外的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》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(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),属于《规定》第七条所称的“混合物”,应当按照《规定》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,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进(出)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出口。

    含甲苯、丙酮、丁酮、硫酸、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,不属于《规定》第七条所称的“混合物”。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,无需按照《规定》申请许可。公告同时明确,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,应当如实申报货物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含量,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。

    据悉,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“混合物”提取易制毒化学品,商务部出台的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》第七条规定,“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,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(出)口许可,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。”

 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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